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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株洲市非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株洲市非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04民催2号申请人:株洲市非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云龙示范区龙头铺镇兴隆山社区燕子组4号。法定代表人高亚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焱平,女,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系该公司职工。申请人株洲市非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株洲市非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1040005223911944、票面金额为3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株洲市非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株洲市非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强人民陪审员  黄显家人民审判员  刘定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谢杏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