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1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威海广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管庆波、李春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广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庆波,李春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731号原告:威海广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青岛北路-32号-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570457889A。法定代表人:陶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日涛,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庆波,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李春英,女,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威海广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管庆波、李春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威海广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广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威海广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焦 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吕雅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