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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象山县晓塘商会互助资金会、宁波象山宇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县晓塘商会互助资金会,宁波象山宇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675��申请执行人:象山县晓塘商会互助资金会。住所地:象山县晓塘乡。代表人:黄安全,该会会长。被执行人:宁波象山宇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舒宇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申请执行人象山县晓塘商会互助资金会与被执行人宁波象山宇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17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象山宇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晓塘商会互助资金会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象山宇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行款793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承担执行费1033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象山宇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应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宁波象山宇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执行款793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承担执行费10339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宁波象山宇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龙门数控加工中心1台、立式数控加工中心1台、龙门数控雕刻加工中心1台已被本院本院依法予以拍卖,但异议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对上述拍卖款的分配提出异议,现被执行人宁波象山宇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晓塘商会互助资金会在限期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6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