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朱解放、杨玉梅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解放,杨玉梅,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1451号原告:朱解放,男,汉族,1977年10月29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联系方式。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光伟,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杨玉梅,女,汉族,1977年6月2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联系方式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光伟,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县府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755186093G。负责人:闫志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新民,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利锋,该公司员工。原告朱解放、杨玉梅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解放、杨玉梅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解放、杨玉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朱解放、杨玉梅负担。审判员 李月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