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谢虹与XX贤、姚士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虹,XX贤,姚士战,卞顺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1372号原告:谢虹,男,196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良,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珍,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贤,男,195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姚士战,女,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卞顺章,男,195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虹诉被告XX贤、姚士战、卞顺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虹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谢虹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40元减半收取8070元,由谢虹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志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郁祯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