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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谢虹与XX贤、姚士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虹,XX贤,姚士战,卞顺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1372号原告:谢虹,男,196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良,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珍,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贤,男,195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姚士战,女,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卞顺章,男,195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虹诉被告XX贤、姚士战、卞顺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虹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谢虹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40元减半收取8070元,由谢虹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志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郁祯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