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4执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孝春与韩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孝春,韩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4执1286号申请执行人王孝春,男,1957年8月9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韩崇利,男,1973年2月4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王孝春与韩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1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孝春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6〕黑02**执12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海波审 判 员 张铁刚代理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常 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