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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1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族坤与高煜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族坤,高煜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1民初691号原告刘族坤,男,1995年2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开阳县。被告高煜艺,男,1995年8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开阳县。原告刘族坤诉被告高煜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族坤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族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族坤负担。审判员  田志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