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赣开执字第0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许国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赣开执字第075号之二移送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许国文,男,汉族,1968年11月1日生,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本院依据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执行被执行人许国文犯受贿罪财产刑过程中,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3)赣开执字第07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许国文所有的坐落于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大道××路××栋××单元××室(产权证号:20××86)的房屋。因被执行人许国文所有的上述房产的拆迁补偿款已被我院提取、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国文所有的坐落于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大道××路××栋××单元××室(产权证号:20××86)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凌慧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邹寅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