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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汤魁勇与朱宏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魁勇,朱宏军,重庆市银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416号原告:汤魁勇,男,汉族,1989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永兰,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洁,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宏军,男,汉族,1978年4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农村居民。被告:重庆市银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76110664E,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法定代表人:张吉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美,系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211928777,营业场所:重庆市开县。负责人:肖必周,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冉勇,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魁勇与被告朱宏军、重庆市银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魁勇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魁勇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魁勇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冯 超人民陪审员 马 学人民陪审员 柯贞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强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