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雷顺强与苏荣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顺强,苏荣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820号原告:雷顺强,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苏荣机,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雷顺强与被告苏荣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雷顺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雷顺强以其与苏荣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顺强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雷顺强负担。审判员 郑英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庄 恺速录员 徐 程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