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01行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俊明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970号原告:黄俊明,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黄勤,系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诩珩,系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房永斌,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吴雁秋,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欧旋,系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俊明不服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俊明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俊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黄俊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何欣颖人民陪审员 卫瑞湘人民陪审员 林转好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吴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