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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洪平、刘玉梅与泸州佳和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吴银辉、赵泽均、高秋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洪平,刘玉梅,泸州佳和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吴银辉,赵泽均,高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恢5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关洪平,男,汉族,1974年6月18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执行人刘玉梅,女,汉族,1971年5月30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泸州佳和家具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8073316-6。法定代表人吴银辉。被执行人吴银辉,女,汉族,1976年7月19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被执行人赵泽均,男,汉族,1963年12月8日生,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高秋林,男,汉族,1975年8月15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关洪平、刘玉梅与泸州佳和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吴银辉、赵泽均、高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龙马民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关洪平、刘玉梅川E×××××号北京现代牌白色小型汽车作价15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关洪平、刘玉梅抵债,抵债金额为扣除申请执行人关洪平、刘玉梅偿还该车在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按揭贷款98798.1元及代被执行人吴银辉缴纳的违章罚款4250元后的剩余金额46951.9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银辉的川E×××××号北京现代牌白色小型汽车作价15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关洪平、刘玉梅抵债,抵债金额为扣除申请执行人关洪平、刘玉梅偿还该车在北京现代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按揭贷款98798.1元及代被执行人吴银辉缴纳的违章罚款4250元后的剩余金额46951.9元,川E×××××号北京现代牌白色小型汽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关洪平、刘玉梅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关洪平、刘玉梅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长  吴启军审 判 员  陈生权代理审判员  邱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朱玉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