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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崔建祥诉被告樊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祥,樊洪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728号原告崔建祥。被告樊洪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建祥诉被告樊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于惠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