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崔建祥诉被告樊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祥,樊洪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728号原告崔建祥。被告樊洪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建祥诉被告樊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于惠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