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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417常树行与上海能良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树行,上海能良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14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树行,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能良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弄C区3号甲3幢1层1040室。法定代表人:顾建伟。上诉人常树行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能良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5)相黄商初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树行在上诉期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常树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代理审判员  陆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严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