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马超与被告吴中宝、李玉香、吴占友、吴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吴中宝,李玉香,吴占友,吴占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705号原告:马超,男。被告:吴中宝,男。被告:李玉香,女。被告:吴占友,男。被告:吴占喜,男。原告马超与被告吴中宝、李玉香、吴占友、吴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马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吴中宝等人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吴中宝等人与马超母亲系朋友。吴中宝等人经营粮油生意。因流动资金紧张,吴中宝等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马超借款8万元。当时双方约定借款时间一年。月利每月1700元。吴中宝等人用自有房照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抵押,并给马超出具借据一张。2016年4月5日,吴中宝又向马超借款5万元,没有约定利息,承诺在2016年末一次还清,并给马超出具借据一张。两次借款本金合计13万元。但吴中宝等人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马超在诉状上提供吴中宝、李玉香、吴占友、吴占喜的地址无法联系到吴中宝、李玉香、吴占友、吴占喜,经询问马超无法提供吴中宝、李玉香、吴占友、吴占喜的现住址。综上,本院认定吴中宝、李玉香、吴占友、吴占喜的地址不正确,且马超无法提供其现地址和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还给马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顾璟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施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