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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81民初1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崔建与被告山西省潞城市第一中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山西省潞城市第一中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81民初139号之二原告崔建,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夹滩村人,现住本村相树组42号。被告山西省潞城市第一中学,地址:山西省潞城市学府街。法定代表人李怀顺,职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建与被告山西省潞城市第一中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建于2017年5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9.6元,减半收取2129.8元,诉讼保全费1510元,由原告崔建负担。审判长  曹建斌审判员  赵雅慧审判员  安永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申雨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