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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3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潍坊市国土资源局、马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潍坊市国土资源局,马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703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26号。法定代表人刘树亮,局长。被执行人马岗,男,198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寒亭区。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查了本案。查明,被执行人马岗,未经依法批准,于2016年5月,在寒亭区朱里街道寒朱路以北、朱里一村耕地以东,擅自占用朱里街道朱里一村土地5856.65平方米(其中:耕地3519.73平方米、设施农用地1483.13平方米、工矿用地853.79平方米)建设无纺布车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潍国土资行罚字[2016]第4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处罚内容为: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5856.65平方米土地退还寒亭区朱里街道朱里一村村民委员会;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2670.8平方米砖混结构车间及房屋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以非法占用的3519.73平方米耕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05591.9元;非法占用的1483.13平方米设施农用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7078.3元;非法占用的853.79平方米工矿用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7075.8元;共计罚款人民币159746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送达被处罚当事人,现法定期限已满,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已对当事人下达履行法定义务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2670.8平方米砖混结构车间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潍国土资行罚字[2016]第4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潍国土资行罚字[2016]第4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二项涉不动产部分,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与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寒亭区朱里街道办事处共同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时,由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寒亭区朱里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具体实施事宜;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安伟强审 判 员  王蓬媛人民陪审员  王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林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