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海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红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海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红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2659号原告:宁波市北仑海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25152087D),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中河路36号(海晨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陈天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红俊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海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红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海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红俊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海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红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海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新荣二Ο一七年五月二无代书记员 胡翼天?CONTROLMsxml2.SAXXMLReader.5.0s???_1420287355.unknown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