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应顺英、杨松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顺英,杨松根,叶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应顺英,女,196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委托代理人刘斌,浙江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松根,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叶秀娟,女,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应顺英与杨松根、叶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杨松根、叶秀娟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本院(2017)浙0122执1159号案已查封被执行人杨松根名下车牌为浙A×××××车辆,此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杨松根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4件,总标的约73万元;被执行人叶秀娟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3件,总标的约62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4745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500000元及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7400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3月31日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杨松根、叶秀娟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应顺英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杨松根、叶秀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