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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2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某、范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范某,邯郸某公司,邢台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82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57年1月30日生,住邢台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范某,女,1959年6月6日生,住邢台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邯郸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邢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沙河市迎新街。本院立案执行的张某、范某与邯郸某公司、邢台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范某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5民终1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立兴审判员  李群英审判员  胡付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苏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