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卫某某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344号原告:卫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卫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鹏飞人民陪审员 王新星人民陪审员 景 世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洋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