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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与被告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234号原告:乔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某(戴某),男,汉族,农民。原告乔某与被告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乔某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田水芸人民陪审员  赵 琴人民陪审员  吴彩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立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