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执恢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显、吴枝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显,吴枝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恢40号之一申请人:张显,男,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被申请人:吴枝旺,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显与被执行人铜陵县西联乡旺财保温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铜陵县西联乡旺财保温材料厂系自然人吴枝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该厂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张显申请追加吴枝旺为本案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吴枝旺为(2017)皖0706执恢40号案件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钱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