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执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普赛斯(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山西昔阳运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赛斯(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西昔阳运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普赛斯(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三区甲302楼1610室。法定代表人郝宏伟,男,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山西昔阳运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昔阳县大寨镇赵秦宫村南。法定代表人王虎牛,男,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4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山西昔阳运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昔阳运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西昔阳运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43150010400014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2664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邵春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