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执异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周连真与辽宁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裴光有等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连真,辽宁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裴光有,陈福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异71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周连真,男,1954年4月2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西丰县。被执行人辽宁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79号,组织机构代码:78005XXXX。法定代表人陈福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裴光有,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申请人陈福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连真与被执行人辽宁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连真于执行过程中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陈福来、裴光有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周连真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周连真在异议审查期间向法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周连真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祁美楠审判员赵博审判员来宾二О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赵彤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