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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8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王春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王春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874-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8278219X。代表人:岳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倩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震坤,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王春杰,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春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61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337923.58元等,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并对其相关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后王春杰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了全部债务人民币465575.84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610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春杰名下小型汽车(品牌:长安。车牌号粤B×××××)的查封;解除对王春杰持有的深圳市成杰精密模具塑胶有限公司98%股权的冻结;解除王春杰对宝安区西乡镇广深公路东侧桃源居13区2栋504房产(房产证号50××89)50%的份额的查封;四、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61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最久审判员  杨守辉审判员  侯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曾 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