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13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恒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恒美,刘小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3317号申请人:胡恒美,女,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兴玉,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艳,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小勇,男,1977年1月21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新建县石埠乡肖峰水库3附*号。原告胡恒美与被告刘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恒美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要求冻结被告刘小勇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恒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小勇名下的银行存款4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720元,由申请人胡恒美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建平人民陪审员 濮 毅人民陪审员 朱凤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谈方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