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民终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雅齐电器厂与朱镇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雅齐电器厂,朱镇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民终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雅齐电器厂,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窖洋司窖路中段。经营者:朱耿城,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敏,广东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镇明(又名朱镇理),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泽鹏,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灏铮,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雅齐电器厂(以下简称雅齐电器厂)因与被上诉人朱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17)粤0514民初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雅齐电器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敏,被上诉人朱镇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泽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雅齐电器厂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朱镇明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朱镇明承担。事实和理由:雅齐电器厂与朱镇明从2013年9月起开始交易往来,截止至2016年7月,累计总交易金额达210万元,期间朱镇明从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雅齐电器厂基于合同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朱镇明货款的行为是有正当理由的,是合法的。反之,朱镇明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从行政法(主要指税法)角度属于违法,从双方履行合同角度属于违约在先。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依法改判,支持雅齐电器厂的上诉请求。朱镇明辩称,雅齐电器厂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雅齐电器厂提起本案的上诉完全是为了拖延诉讼,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应依法予以驳回。朱镇明于2017年1月4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雅齐电器厂付还朱镇明货款32254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31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雅齐电器厂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间,雅齐电器厂通过QQ向朱镇明发出订单,多次向朱镇明购买纸箱。2016年8月30日,雅齐电器厂在结欠单上签名确认截至2016年8月30日结欠朱镇明货款322549元。2017年1月4日,朱镇明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朱镇明与雅齐电器厂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的买卖关系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有效。雅齐电器厂结欠朱镇明货款322549元的事实,有雅齐电器厂签名确认的结欠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现朱镇明请求判令雅齐电器厂付还货款322549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期限,现朱镇明请求判令雅齐电器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2016年8月31日起计算的利息损失,其中利息损失起算时间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依法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雅齐电器厂辩称结欠朱镇明的货款中应减去双方交易期间朱镇明应开而未开的发票税款210000元,因朱镇明不认可,而雅齐电器厂又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雅齐电器厂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朱镇明货款322549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4日计至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8.24元,减半收取计3069.12元,由雅齐电器厂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雅齐电器厂结欠朱镇明货款32254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一审判决雅齐电器厂付还朱镇明货款322549元及利息损失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雅齐电器厂提出其与朱镇明从2013年9月交易以来,朱镇明收取货款从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其基于合同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合法的上诉理由,因雅齐电器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的买卖交易有约定朱镇明收取货款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给雅齐电器厂,开具增值税发票仅是合同的附随义务,因此,雅齐电器厂以朱镇明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属违法及违约在先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雅齐电器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138.24元,由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雅齐电器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姚焕丹审判员 林 立审判员 杨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