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刑终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军胜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军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382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军胜,男,1979年5月18日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县杜良乡。2000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4年3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已释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军胜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438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军胜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赃物分别发还(已发还)。原审被告人王军胜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军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军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军胜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43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捷审 判 员  郑焯琼代理审判员  钱 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卓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