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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于庆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庆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220号原告: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兆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于庆江,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庆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因被告已结清货款,故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于庆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77元,减半收取为213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郭 帅人民陪审员  李慧杰人民陪审员  李景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