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5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屈继启与尹磊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继启,尹磊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5648号原告:屈继启,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尹磊,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屈继启与被告尹磊委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屈继启接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缴纳25元,减半收取1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万易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