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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5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屈继启与尹磊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继启,尹磊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5648号原告:屈继启,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尹磊,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屈继启与被告尹磊委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屈继启接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缴纳25元,减半收取1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万易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