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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文安县正固五金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文安县正固五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300号申请执行人: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被执行人:文安县正固五金厂。关于申请执行人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与被执行人文安县正固五金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石民五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民五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与被执行人文安县正固五金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指定新乐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宋 鑫审判员 王海亮审判员 赵同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