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终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菏泽市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河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菏泽市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河镇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76844019A。法定代表人:陈保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山,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河镇,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喜梅,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长乐,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菏泽市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河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791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菏泽市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菏泽市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菏泽市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93元,减半收取796.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民代理审判员 于 辉代理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启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