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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林妙德、曹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妙德,曹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1455号申请执行人林妙德,男,1968年1月8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曹建国,男,1964年7月5日出生,住温岭市。林妙德与曹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浙1081民初135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妙德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曹建国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林妙德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并交纳诉讼费2409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1执108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杰    琛审 判 员 干军辉代理审判员郑彬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郑    丛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