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兆军与扈森、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军,扈森,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962号原告:王兆军,男,197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扈森,男,197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66号金龙大厦A座601室。原告王兆军与被告扈森、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王兆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王兆军负担。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于振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