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贾秀芬与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秀芬,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216号原告:贾秀芬,女,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告: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埕口镇东。原告贾秀芬与被告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秀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秀芬负担。审判员 付金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方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