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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贾秀芬与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秀芬,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216号原告:贾秀芬,女,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告: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埕口镇东。原告贾秀芬与被告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秀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秀芬负担。审判员  付金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方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