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执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彭玉云、XX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玉云,XX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保38号申请执行人:彭玉云,女,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XX林,男,195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作出(2016)闽0623民初19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彭玉云由因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其与杨日寿共有的址在漳浦县绥安镇鹿溪糖厂16幢503号(房产证号:漳浦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经本院发送执行裁定书,依法解除查封措施,已于2017年4月21日解除对彭玉云由因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其与杨日寿共有的址在漳浦县绥安镇鹿溪糖厂16幢503号(房产证号:漳浦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故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闽0623执保38号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柯 洁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