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恢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士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士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恢332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袁国锋,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士伟,住河北省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士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士伟履行给付3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大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