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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2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四川新亚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乐山市置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新亚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市置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2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新亚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乐山市置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乐山市五通桥区。本院在执行四川新亚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乐山市置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四川新亚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2017)成仲案字第46号仲裁栽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