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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诉王其典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典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7刑初61号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其典,男,1968年9月10日生,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5年6月9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7日经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批���逮捕,同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2月26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2月28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李胜刚,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以赣检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其典犯失火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新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其典及其辩护人李胜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3日15时许,被告人王其典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中林子村陈某苗圃园北,将未灭掉的烟头随意抛弃,引起沟渠内的杂草着火并引燃陈某苗圃内的黑松、美国竹柳。经连云港市赣榆区林业执法大队清点,被烧毁黑松59181株、美国竹柳879株。经江苏某树木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被烧毁的黑松、美国竹柳总价值人民币555061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其典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词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以证实指控被告人王其典犯失火罪成立,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王其典的刑事责任。同时提出被告人王其典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其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王其典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其典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王其典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王其典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赔偿意愿;4、本案系过失犯罪,未造成人员伤亡。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日15时许,被告人王其典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中林子村陈某经营的苗圃园北,将其未灭掉的烟头随意抛弃,引燃了沟渠内的杂草,蔓延后将陈某经营苗圃内的黑松、美国竹柳烧毁。经连云港市赣榆区林业执法大队清点,被烧毁黑松59181株、美国竹柳879株。经江苏某树木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被烧毁的黑松、美国竹柳合计价值人民币555061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其典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其典已与被害人陈某达成调解协议,且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其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陈述、证人邵某、张某1、张某2、胡某、卢某、��某、刘某等的证人证言、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苏正诚鉴字(2017)第170118号树木价格鉴定报告书、气象局证明、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其典因过失引发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其典犯失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其典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其典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其典已与被害人陈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其典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淑进代理审判员  孟娟娟人民陪审员  樊明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贺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