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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2037江苏中恒东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恒东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2037号原告:江苏中恒东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岔河镇新建路11号。法定代表人:章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清,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亚俊,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法定代表人:范力。原告江苏中恒东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中恒东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320元,由原告江苏中恒东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 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曹延琦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