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91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谭成彪、谭剑飞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成彪,谭剑飞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91刑初92号公诉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成彪,男,199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湛江市市辖区人,家住湛江市市辖区,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被告人谭剑飞,男,199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湛江市市辖区人,家住湛江市市辖区,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湛开检公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成彪、谭剑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成彪、谭剑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成彪、谭剑飞的父亲谭养民承包了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硇洲镇六竹村的一处虾塘,该虾塘附近有两间平房,谭成彪居住在此看管养虾物品,谭剑飞有时也来此处与谭成彪一同居住。2016年10月7日,谭成彪和陈某(未成年人)在该平房内吸食毒品“冰毒”。同月9日,谭成彪和陈某、李某在该平房内吸食毒品“冰毒”。同月12日9时左右,谭剑飞和陈某在硇洲镇下江村购买了50元的毒品“冰毒”后,谭剑飞提议到该平房内吸食毒品。随后陈某打电话给谭成彪让其到该平房内吸食,谭成彪叫上李某一起去到该处。当日10时许,谭剑飞、谭成彪、陈某、李某一起在该房屋内吸食毒品“冰毒”,吸食完毕后四人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被扣押吸毒工具矿泉水瓶1个、吸管3条、锡纸1条。以上事实,被告人谭成彪、谭剑飞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李某的证言证实。另有物证扣押的矿泉水瓶、吸管、锡纸等物品及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单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时出示、宣读并质证,均予以核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及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成彪、谭剑飞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成彪、谭剑飞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成彪、谭剑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鉴于被告人谭成彪、谭剑飞在归案以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谭成彪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谭剑飞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理由充分,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成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二、被告人谭剑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范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