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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姚祥新与胡会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祥新,胡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308号申请执行人:姚祥新,男,196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胡会明,男,196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申请执行人姚祥新与被执行人胡会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6)豫1524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祥新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祥新与被执行人胡会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姚祥新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销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524执3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郁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曾福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