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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娟诉被告肖增富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肖增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140号原告:王娟,女,1974年12月5日出生,住址:凤城市。被告:肖增富,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住址:凤城市。原告王娟诉被告肖增富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王娟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娟负担。审判员  冷雪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 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