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民终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倪晓依、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晓依,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南方铜业有限公司,许坤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民终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晓依,女,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辉,浙江建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和贵,浙江建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玉华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80700499G。法定代表人:周盛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审被告:安吉南方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天子湖现代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6616188-X。法定代表人:许坤良,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许坤良,男,195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贵,浙江正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倪晓依与被上诉人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吉南方铜业有限公司、许坤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3民初6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倪晓依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倪晓依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倪晓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4700元,减半收取57350元,由上诉人倪晓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龙代理审判员 徐振华代理审判员 顾月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蒋弘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