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2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崔某1、崔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崔某1,崔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370号原告:王某,男,199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贵,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系原告父亲。被告:崔某1,女,199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娟,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2,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王某诉被告崔某1、崔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崔某1、崔某2返还原告彩礼钱5万元、首饰钱1万元等共计人民9万元,本院于同日受理此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董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荣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