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1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杜迎春与力暖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迎春,力暖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21民初303号支持起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原告:杜迎春,男,汉族,1955年1月10日出生,河南省兰考县葡萄架乡土山村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银霞,清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力暖仁,男,汉族,1984年2月1日出生,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原告杜迎春与被告力暖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迎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银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力暖仁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迎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力暖仁尽快给付劳动报酬792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到6月份,力暖仁雇佣杜迎春在交城林兴苑小区和成村村委会服装厂工地为其工作,工种为小工,杜迎春除已领取的劳动报酬外,力暖仁仍然欠原告劳动报酬7920元,有力暖仁所打的欠据为证。经杜迎春多次催要,力暖仁总以无钱为由推辞,今起诉,请求法院支持杜迎春的诉讼请求。力暖仁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至6月份,力暖仁雇佣杜迎春在交城林兴苑小区和成村村委会服装厂工���做土建工,力暖仁支付杜迎春部分工资,2015年3月19日经结算力暖仁签字确认的工资表欠杜迎春工资7920元。杜迎春提供的证据有力暖仁签字的工资表一份。本院认为,杜迎春受雇于力暖仁做土建工,在杜迎春提供劳务后应当按约定给付报酬。力暖仁欠杜迎春工资款7920元,杜迎春提供有力暖仁签名的工资表证实,应予认定。杜迎春要求力暖仁给付工资款792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力暖仁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如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理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应由力暖仁给付杜迎春工资款79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力暖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杜迎春工资款79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力暖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焦武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