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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执4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合肥华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徐高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华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徐高健,叶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459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华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新华金融广场B幢办1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36270B(1-1)。法定代表人:王孝法,总经理。被执行人:徐高健,男,195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叶丽萍,女,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4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徐高健、叶丽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高健、叶丽萍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合肥华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700000元,利息672496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2日,款清息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292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2日,款清息止),法律服务费25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合计15359元、执行费1577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徐高健、叶丽萍的银行存款14143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建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天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