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德武与被告武继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武,武继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81民初713号原告赵德武,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城市沙后所镇。被告武继胜,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曹庄镇。原告赵德武与被告武继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德武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德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德武负担。审判员 胡志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宋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