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青岛迪晨轮胎有限公司与陈晓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迪晨轮胎有限公司,陈晓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189号原告:青岛迪晨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汉城路6号2号厂房331室。法定代表人:孙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锡富,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迪晨轮胎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晓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迪晨轮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晓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3.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马焕君人民陪审员 刘秀珍人民陪审员 范立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